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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规定

更新时间:2017-6-6 9:53:57

企业名称规定

一、企业(公司)名称应由以下部分依次构成: 行政区划 + 字 号 + 行业或经营特点 + 组织形式(例:广州 + 展宏 + 企业管理顾问 + 有限公司)

二、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三、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

四、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五、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

六、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

七 、企业名称不得含"帝"、"总统"、"大和"等封建、殖民、资本主义不良文化色彩的内容。

八、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相一致。

九 、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行业所从事行业的(例如"实业"、"发展"),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2、 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3、 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标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实业公司要求(暂时)

1、市工商局注册资金需达到500万以上,省工商局需达到1000万以上;

2、经营范围需含有生产、加工项目,未有厂房的可以先成立公司后设分支机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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